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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932


各市民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下发后,各地居家养老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加大居家养老工作力度,鼓励和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省厅将下拨一定数量的省级福彩公益金,用于2005年居家养老服务引导资金。为规范居家养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省引导资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省引导资金及社会捐助等构成。

二、省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省级引导资金分批次下拨后,各地要按照省、市、区相同额度配套资金。省引导资金在为老人购买服务后有结余的,可适当用于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补贴,具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为“三无”、低保、特困老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补贴,省级引导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社区日间照料补贴。主要用于资助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初建时购置所需设施、设备,制作工作流程挂板等。

3、居家养老管理费补贴。主要用于开展服务需求调查费用,服务员、管理人员培训,服务员着装、居家养老标识制作等费用。

三、资金分配原则

1、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资助为辅。

2、依据各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规模、户数、居家养老需求情况。

3、鼓励先进,重点资助国家、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区。

四、资金管理使用

12004年省厅资助各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的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转入2005年补贴经费中。

2、各市于1111日前向省厅上报2004年和2005年居家养老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居家养老开展户数,地方资金落实情况,2004年资金使用、结余及2005年资金需求情况(附已享受政府补贴的“三无”、低保、特困等居家养老人员名单),经省厅审核后,下拨省级引导资金。

3、从2006年起,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各市向省厅上报居家养老总体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是省级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养老老人和为其服务的服务员名单。

4、各地要建立居家养老资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居家养老人员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

5、省厅每年进行抽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对该地缓拨、减拨或扣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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