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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92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阜新市三年敬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养护员为老服务整体水平,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的管理,有利于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老年人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体系,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我市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聘用条件

1、凡是城镇居民,具备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关心、体贴老年人,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从事养护员工作,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报名。

2、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招聘,报县区民政局居家养老公益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3、养护员招聘坚持先特困、后一般的原则,具体条件按阜公管发【20081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4、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对养护员在上岗前进行系统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使之掌握一定的为老服务技能和常识。养护员需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合格并具有居家养老上岗服务能力后方可上岗。

5、养护员享受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解聘条件

1、养护员在聘用期间个人档案弄虚作假,予以辞退。

2、在为老服务中,对被服务老年人意见较大、反应强烈,经多次教育无悔改者,随时辞退。

3、每月无故旷工累计3天、年累计1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4、每日上岗时间不够4小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的5%,月累计5次、年累计10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5、不得替岗,特殊情况临时替岗需经街道分管领导批准,故意冒名顶替或替岗的,予以清退。

6、酗酒后上岗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上岗时饮酒、干私活,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二次发现扣发当月岗位补贴一半,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7、养护员聘用试用期3个月,对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研究后,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解聘,另聘他人,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为老服务工作,并担负养护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联合从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养护员中聘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认真填写《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表》、《养护员登记表》,并报街道、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确定其合法地位,促进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活动,以利于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七条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组织养护员、老年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明确养老服务期限、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养护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规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护员、老年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和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签到、考核、反馈等制度,管理服务实行公示制,逐步建立运行高效,管理规范,品行高尚的养护员队伍。

1、养护员每日要签到上岗,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依老人要求可定时间范围)。

2、养护员因有事需要请假必须提前一天请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误岗者视为旷工。

3、民政部门制定考核统计表,按照考核统计表不定期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抽查、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4、民政部门不定期到被服务老人家中听取反馈意见,并检查《养护员为老服务质量情况反馈表》。

第九条  养护员的补贴由市劳动就业部门转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照各县区居家养老公益岗上岗情况统一分配到各县区民政局。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一制表,由民政助理初审后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核,民政局长签字后发放。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统一标识、统一牌匾,居家养护员也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本着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相结合,逐步扩大低偿服务的覆盖面,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各方面养老需求,在养老服务中实现真正的再就业。

第十二条  如何界定服务对象标准及评定程序

一、无偿服务对象范围及所需证明材料、评定程序

1、无偿服务对象范围

本社区内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困难优抚老人。

2、需证明材料

①已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老人,需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享受低保的证明。

②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

儿女不在身边,或无法对老人进行正常生活照料的,需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③困难优抚老人包括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困难老人,需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④“三无”老人、困难的烈士遗属属于必须无偿服务对象。

⑤其它特殊情况的老人。

3、评定程序

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无偿服务人员档案汇总后报各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能提供无偿服务。

二、低偿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

具体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按照老人所服务的项目及要求对应收费标准。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地区差异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成立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具体业务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指导。各县区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公益岗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指导监督本街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接受广大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投诉,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与各县、区民政局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做好群众意见的答复工作。

 

第五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违纪违规的行为,致使居家养老工作受到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一、责令说明情况,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

二、给予组织处理(包括告诫、停职、解聘)。

三、构成违纪行为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必须由县区民政局居家养老公益岗管理办公室给予认定。三种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以上同时使用。责任追究由县(区)、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结果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养护员的教育培养,对在为老服务中,工作突出,老年人非常满意的养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建立居家养老养护员的“星级”考核评比制度,荣获通报表彰的给予一定奖金奖励,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护员。

第十八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阜新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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