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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1102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开发区农业与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居家养老工作发展的实际,结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51日起,我市调整居家养老护理员护理补贴标准。ABC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120元、100元、80元提高至250元、230元、210元,平均提高130%。同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居家养老护理员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调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敬老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抓实。 

和平院区: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9号 电话:024-66903777

北行院区: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88号 电话:024-66787641

大东院区: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55-1号 电话:024-85720366

沈河院区: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3号 电话:024-66787642 

皇姑院区: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 电话:024-6678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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