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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锦州市兴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1081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锦委办发[2007]3号)文件精神,借鉴大连、鞍山、阜新等市关于兴办养老机构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扶持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8.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6%,其中城镇老年人口17.65万,占全市老年人口的36.7%,农村老年人口30.55万,占全市老年人口的63.3%

全市兴办国办养老院4所(市养老院、市社会福利院、黑山县养老院、义县社会福利院),有床位640张,收养老人480人;民办养老院19所,有床位1202张,收养老人721人;社区托老所24所,有床位384张,收养老人89人;日间照料室147个,有床位588张,日托老人464人次, 老年活动中心189个。全市实行居家养老2222人,其中“三无”老人207人,贫困老人638人,社会公众老人1377人。

根据上述情况表明,我市已入老龄化社会,并进入老年人口快速发展时期,如何面对迅猛而来的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老龄福利事业的新途径、新办法,大力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全面搞好养老事业,已势在必行。

二、兴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养老机构需政府部门减免费用共有13项(其中包括:水资源费、煤气资源费、供热资源费、城市配套费、公共场费、解困费、新墙体费、消防配套费、教师补贴费、土地出让费、人防费、劳保费、价调基金)。

(二)、养老机构运营中需减免的项目

对养老机构所需的煤气、自来水、供暖、供电费,按城镇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和平院区: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9号 电话:024-66903777

北行院区: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88号 电话:024-66787641

大东院区: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55-1号 电话:024-85720366

沈河院区: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3号 电话:024-66787642 

皇姑院区: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 电话:024-6678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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