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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工作基本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10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等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和《丹东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丹委办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间照料是指举办人利用社区或家庭自有闲置住房和设施,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日托照料服务。日间照料室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床位设置数6张至15张。面积和床位数低于上述要求,不予审批,超出床位数要求的,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出资为缺少资金支付能力,符合资助条件的居家老人聘用护理人员,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二是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帮助有资金支付能力的公众老人选择和培训护理人员。服务内容是生活照料、康复娱乐、家务整理、供餐采买、代交费用、简单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

第四条  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低收入老人,给予一定数量的养老费差额补贴和部分减免,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老人,可以享受在院其他自费养员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养老服务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温馨、舒适的分散家庭式和集中供养式的养老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丹东市城市三区和东港市的城区(暂限于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日间照料服务对象是具有当地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本人及其子女有一定资金支付能力的老年人。

第八条  居家养老补贴对象是具有当地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本人适于居家养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百岁老人除外)。具体包括:

(一)   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

(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

(三)   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

(四)   百岁以上老人;

(五)   失去自理能力的孤寡、特困残疾人。

第九条  民办公助补贴(减免)对象是具有丹东市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本人收入微薄,无力承担机构养老的全部费用,需依靠政府、民办养老机构或子女的补贴和减免,才能补足全额养老费用的老年人,具体包括:

(一)   享受遗属待遇的老人;

(二)   在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无工资性收入的低保、“三无”老人;

(三)   享受低保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

(四)   享受低保待遇的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

(五)   失去自理能力的孤寡、残疾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日间照料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的申请书;

(二)   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服务对象的审批程序是:本人或家属填写《丹东市享受日间照料人员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及其子女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后,即可在社区享受日间照料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的申请书;

(二)   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   《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定期抚恤证》、《低保金领取证》或工资领取卡;

(四)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五)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对象的审批程序是:本人或家属填写《丹东市居家养老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及其子女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批准后,由街道、护理人员和服务对象三方签订《丹东市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从次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待遇。

第十四条  民办公助对象的审批程序是:本人或家属填写《丹东市享受民办公助人员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及其子女的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由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原4家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申办程序不变)。入院前由老人或家属同区民政局、民办养老机构签订《丹东市民办公助协议书》,本人交纳个人需承担的养老费用后,从次月起,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民办养老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向市、区上报享受民办公助待遇人员的花名册,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护理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补贴(减免)标准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护理人员的工资补贴标准是:依据每个护理人员护理服务对象的人数,原则上护理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5,月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480元,其中:市民政局补贴288元,公益性岗位补贴192元。

第十六条  居家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补贴标准是:照料一位能自理的老人,给护理人员每月补贴160元;照料一位介助老人,每月补贴180元;照料一位介护老人,每月补贴200元。对一个服务员在同一家庭内或在本居民区就近照料2位老人的,每月工资分别为:照顾自理老人每月补贴300元;照顾介助老人340元;照顾介户老人380元。在护理人员的工资补贴中,均含每位老人20元的洗澡费用。

居家养老护理人员中,属于低保对象的,其低保补助金和护理补贴总额达到或超过288元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条件(具体条件和申办程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为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通知》,下同),可按公益性岗位的申办程序,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可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192元。

第十七条  民办公助补贴对象的养老费补贴和减免标准是:原市民政局确定的4家民办公助试点养老机构,政府为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0元,民办公助定点养老机构为每个补贴对象减免30元。其余年检合格的非试点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一名符合条件的民办公助老人,政府为享受待遇的每位老人每月补贴30元。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可按公益性岗位申办的程序,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省拨居家养老引导资金;二是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配套资金;三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争取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助金;四是社会捐赠。补贴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护理人员补贴金的申报和发放程序。每月25日-27日前,社区、街道办事处将《丹东市享受日间照料人员申请表》、《丹东市享受日间照料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2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本地区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次月5日前,由市局将下月日间照料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下拨到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由民政办发放到护理员手中。

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补贴金的申报和发放程序。每月25日-27日前,社区、街道办事处将《丹东市居家养老申请表》、《丹东市享受居家养老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2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本地区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次月5日前,由市局将下月居家养老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下拨到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由民政办发放到居家养老护理员手中。

第二十一条  民办公助补贴金的申报和发放程序。民办公助定点养老机构按原渠道申报和领取,其他民办养老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丹东市享受民办公助人员申请表》、《丹东市享受民办公助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上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由区民政局到市民政局领取补贴金,负责发放到民办养老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争取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保证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对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服务、资金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动情况、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立即终止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所补贴的款额,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街道和社区要设立投诉、监督、咨询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丹东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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