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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0    点击量:1526


各市(县)区民政局:

2006年实施“敬老行动”以来,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展开,受到广大老年人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决定在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评估工作就是为了明确服务内容、把握认定标准,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保证“三无”、低保困难等空巢老人得到科学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开展评估工作将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更加合理,让有限的人力、财力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评估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评估

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要组织评估人员对其生活状况和身体状况两个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明确身份类别,即社会公众老人和需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照料的“三无”、低保困难、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等;组织医疗专业人员评估其护理级别。

(二)服务需求的评估

针对服务对象的评估结论,由评估人员依据《营口市养老需求评估参照内容及标准》的相对应指标,提出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建议(包括生活照料和护理照料等方面),明确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时限。

(三)服务绩效的评估

采取查看护理日志、走访服务对象和询问社区居民等形式,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服务项目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各市、县()民政局可制定奖惩措施,作为对其工作业绩的评价。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照料的老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区提交《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二)受理。接受老年人提交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后,评估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

   (三)撰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依据《营口市养老需求评估参照内容及标准》,结合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撰写评估报告。   

   (四)做出评估结论。根据评估报告内容,由评估组织向社区、街道提交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意见。

    (五)提供服务。社区将街道评估审批意见向社区公示一周后,安排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对老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

    四、开展评估工作的业务组织

    社区组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成员由社区主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主管医生、中介组织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五、开展评估工作的监督制度

(一)组织监督。评估组织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评估工作。由市(县)区民政局和街道派出专人负责评估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评估体系、被评估人员及居家养老服务员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对街道评估审批意见进行抽样审核。

(二)服务公示。评估组织对被评估对象做出评估结论后,依据街道审批的意见,由社区张榜公示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内接受群众监督、逾期无异议的方可开展服务。

    (三)服务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员在服务期间要随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体现政府购买服务资源供给的公平、公正。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对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评估组织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负责部门经过调查确认后决定对其更换、再培训或者辞退。

六、开展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服务评估制度要由各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指导,纳入各市(县)区、街道的工作计划,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打造队伍。由于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内容较多,标准比较复杂,各市()区在开展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要认真筛选评估组织成员,吸收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参与工作。同时要做好评估岗前培训工作,使评估工作规范进行。

    (三)把握标准,全面实施。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评估标准,在建立评估组织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确保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老年人切实得到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使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更加深入发展。

    (四)坚持制度,严格审核。各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落实,真正履行监管职责,对街道、社区及评估组织要做到指导与监督同步,明查暗访并举,注重质量,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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